持有房屋出租就不享20%優惠稅率 北區國稅局提醒非自願交易者注意 | M傳媒

持有房屋出租就不享20%優惠稅率 北區國稅局提醒非自願交易者注意 
【財經新聞中心/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20日)表示,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若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房屋或土地,可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優惠稅率20%。不過,國稅局強調,相關要件缺一不可,若房屋在持有期間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將不符合優惠條件,必須依一般稅率課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符合條件的交易可適用20%稅率,但必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一是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完成戶籍登記並自住;二是房屋不得出租或用於營業及其他業務用途;三是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職業災害終止勞動契約,必須離開原工作地才出售房屋或土地。

北區國稅局並以實例說明,甲君在2023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隔年2月出售,原自行申報課稅所得220萬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44萬元。然而,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持有期間房屋曾出租,依規定不得享有20%優惠稅率,應按45%一般稅率課稅,核定應納稅額達99萬元,補徵稅款55萬元。

對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己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且自住房屋出售,應按20%課稅。但北區國稅局調查後指出,由於持有期間房屋曾出租,不符公告規定的三項要件,復查結果駁回申請。國稅局提醒,民眾在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務必注意是否符合所有條件,以免因出租或其他使用情況而喪失優惠稅率。圖/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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