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貸令法制衝突:財產權與行政授權的平衡挑戰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近期,中央銀行頒布第七波限貸令引發社會廣泛討論,這項政策旨在抑制房市投機,卻意外觸發法制層面的深層矛盾。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作為企業治理與法律專業人士指出,限貸令在追求經濟穩定的同時,已實質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並逾越行政授權界限,本文將從法律視角剖析限貸令的合憲性與合法性問題並提出回歸法治精神的具體建議。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2024年9月,中央銀行依據相關金融法規授權實施第七波限貸措施,核心包括取消寬限期、分級調降貸款成數以及統一法人貸款限制。這些措施雖意在打擊房市投機,卻無差別地影響自住需求者與企業融資管道,;統計,政策實施後,第三戶房產融資額度平均驟降五成,許多換屋族因成數不足被迫中止購屋計畫連帶衝擊房仲與建商從業生計。
從法制演進觀之,台灣過往的金融監理強調銀行自主風險評估,限貸令卻以固定成數上限取代專業裁量,不僅架空銀行法風險控管本質更衍生系統性違約風險。當前企業主與民眾面臨的最大痛點,在於既存契約被迫變更所引發的法律不确定性,以及財產處分權遭不當壓縮的憲法爭議。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限貸令的首要爭議在於其與憲法財產權保障的實質衝突,憲法明定人民財產權應受保障,包括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限貸令強制降低貸款成數,剝奪民眾透過擔保品獲取資金之能力,已構成對財產權的過度限制。尤其對非投機族群而言,政策未區分需求性質,一體適用嚴格成數限制,顯已違反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與必要性要求。
在契約自由方面,民法保障法律行為效力,限貸令卻導致既存契約條款被迫回溯變更。例如:銀行已核准的寬限期貸款案,借款人還款計畫遭強制中斷,此舉不僅抵觸民法善意履行原則,更造成金融機構面臨遵守命令或履行契約的雙重困境。行政程序上,政策頒布過程未充分預告徵詢利害關係人意見,違反行政程序法之預告機制要求,程序正當性存有重大瑕疵。
從行政授權角度檢視,中央銀行法僅授權必要時採取管制措施,未明確涵蓋個別成數分級限制。限貸令細分戶別成數的做法,顯已逾越母法授權密度,抵觸法律保留原則;銀行法規範重點為總量控制而非個案成數限制。
政策擴張解釋已架空白法風險評估機制,逆反金融監理專業本質。
專家見解或策略建議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強調,金融監理應回歸法治框架與專業判斷,當前限貸令存有三重法制悖論:目的與手段失衡、法律位階錯亂、專業機制逆反。
企業主與民眾可透過以下途徑維護權益:
一、首先,應積極運用釋憲程序,聲請解釋限貸令違憲性。憲法保障財產權與契約自由,政策若未區分投機與自住需求,即屬過度限制。
二、其次,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命令逾越授權範圍,要求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三、同時,立法院應啟動專案調查,監督行政權行使是否符合立法意旨。
法制調整:建議三項核心改革
一、是明確化授權密度,修正中央銀行法明定管制措施對象與條件
二、是導入分級管制機制,按持有戶數與地區差異設定成數
三、是增訂過渡保障條款,保護既存契約效力。
政府更應成立金融人權委員會落實政策影響評估確保權利保障優先於行政便利。
企業因應策略方面,建議金融機構強化風險管理書面紀錄詳載政策衝擊評估,作為未來訴訟證據。企業主可重新審視融資架構,分散擔保品類型降低單一政策風險;長期而言,應推動產業自律規範,建立房市風險預警機制替代行政干預。
結語與前瞻
限貸令爭議凸顯台灣金融監理亟待回歸法治精神與專業判斷,政府須透過精準分級與過渡保障重建法制平衡,方能兼顧金融穩定與人民權利保障,唯有放下權力思維,真正站在人民立場,透過立法授權明確化與程序正當性補強,始能化解當前法制衝突。
正如古諺云:「法治興,則國家安。」期盼政府以科學數據佐證政策必要性,公開審議機制為基礎重塑監管體系,讓台灣重回國泰民安、經濟榮景的永續發展道路。
金融監理不應是政治工具,而應是保障人民權益與市場信心的基石。
【 法律依據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本法條保障人民財產處分自由,限貸令限制貸款成數實質壓縮該權能。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限貸令導致既存契約回溯變更,可能抵觸本條善意履行原則。
中央銀行法第28條:中央銀行必要時得對銀行辦理特定業務採取管制措施。本條授權密度不足,限貸令細分戶別成數顯已逾越授權範圍。
銀行法第72條之2:銀行辦理不動產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三十。本條規範總量控制,未授權個別成數限制。
銀行法第45條:銀行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包括授信審議標準。限貸令以固定成數取代專業裁量,架空本條自主風險評估精神。
銀行法第79條:銀行辦理業務應秉持誠信原則。政策強制變更契約條款,可能衍生金融機構違反誠信義務之爭議。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預告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限貸令頒布未充分預告,違反本條程序要求。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等除外。限貸令影響評估未公開,牴觸本條透明化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本條提供限貸令違憲審查基礎。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本條保障民眾對違法命令之救濟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是否符合立法意旨。本條授權立法院監督限貸令之合憲性與合法性。
(註:以上法律條文內容均依據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現行法令版本,確保準確性與時效性。)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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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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